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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解读

时间: 2025-04-08 23:44:26 |   作者: 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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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权威发布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解读

  时间:2025-01-24 16:14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文:

  核心提示:2023年、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先后修订了原《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经营许可制度发生很大变化,为将新许可制度落实落细,规范、指导各地依法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为事后分级分类监管打好基础,有必要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许可规则。为此,我局制订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23年、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先后修订了原《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经营许可制度发生很大变化,为将新许可制度落实落细,规范、指导各地依法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为事后分级分类监管打好基础,有必要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许可规则。为此,我局制订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解读如下:

  2023年、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印发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总局《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总局《通则》),与原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相比,新许可制度中的食品经营类别及项目、经营主体业态标注、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报告事项及内容、许可审查要求等都作了调整。为贯彻落实总局《办法》和总局《通则》,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为分级分类监管打好基础,有必要细化食品经营许可、备案、报告的相关办理要求,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实施细则,以提高备案工作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因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广东省境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备案,和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守总局《办法》、总局《通则》和《细则》的规定。

  一是细化并遵循上位法,强化操作性。《细则》以总局新制定的许可制度为依据,主要是对总局《办法》、总局《通则》在执行和操作层面上的细化,总局《办法》及总局《通则》有明确规定的,《细则》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眼解决实际问题。在制定过程中,多次征求基层意见,认真梳理基层反映的实际问题,充分研究社会意见,结合多年监管实践和本省实际,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完善了相关制度。

  三是重点考虑许可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细则》在严格规范经营准入,督促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同时,设置多个便利许可的条款,方便经营者和许可工作人员。

  2023年8月,启动《细则》起草工作,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总局《办法》修订的意义、要求及内容实质,结合前期调研情况,分析梳理食品经营环节监管工作的堵点、难点及经营者诉求,形成初稿。为了《细则》更贴合我省实际,2023年9月、2024年5月,分别征求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2023年10月、2024年6月,两次召开部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监管、许可业务工作人员座谈会;2024年8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反馈意见,并按照合理化建议予以完善。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省局能够准确的通过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一直以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经营许可在各地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2018年机构改革后,我省陆续有地市局将原由市局许可的项目下放到县区一级,并且工作人员也根据事权进行了定编,目前,仅有个别地市继续实施某些类别的许可。《细则》明确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同时规定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报告和备案权限,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能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备案权限。

  《实施细则》在市场监管总局制度框架下细化了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简单制售类别、核查条件、供餐能力核定标准、各类报告事项的详细的细节内容等,提升了许可制度的可操作性。

  本细则在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考虑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便利许可,例如:集中用餐单位申办食堂,经营场所地址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所载明的地址不一致或未在载明、备案的经营场所地址范围内的,出具场所使用说明确认的地址可当作经营场所。减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环节,对新申请或变更食品经营项目为食品经营管理的;变更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等即时办理项目的;经营项目减项的;申请延续时申请人声明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未发生较大变化的;经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估,认为经营主体、经营项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可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做现场核实的可免于现场核查。对符合评估条件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新开直营门店免于现场核查。将远程核查作为现场核查的方式之一,鼓励各个地区探索远程现场核查方式。优化办理变更手续,食品经营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可以同时办理变更手续。鼓励各个地区开展证前指导服务,提前介入企业筹备环节,通过提供审查装修布局图、预约进行现场指导等帮企业降低办事制度易成本,提升许可办理效率。

  为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和便于精准监管,结合本省实际,增加了部分内容,例如规定将核定的最大就餐人数或单次最大供餐人数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左下角进行标注。将现场制售生面制品、生肉制品,例如生饺子、生云吞、生湿面条、生肉丸、饺子皮等非即食食品由原来属于食品销售经营者的散装食品改为餐饮服务简单制售进行许可和管理,并且相应增加了非即食食品的许可类别。增加经营者取得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的,销售、供应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无需对餐饮附带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例如酒类、汽水及散装食品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也无需办理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报告的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明确纳入食品经营活动管理的具体人数范围等监督管理要求。《细则》基本延用了原细则关于许可例外的规定,将就餐人数在50人以内、食品安全风险较低,能发挥自我管理的能力的小型单位食堂不纳入许可范围。此项规定实施多年以来,较为顺畅,实践表明,小型食堂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经营者能发挥自我管理的能力。《细则》许可例外的规定即对原规定保持一定的延续性,又突出了监管重点。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5〕1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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